唐山律師職責擔任刑事辮護人,當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為被告作無罪或罪輕等趨輕辯護。此一宗旨,不僅在我國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得到確認,更是古今中外律師行業廣為認可的通則。美國著名大法官皮爾斯曾說:“我十分同情被告的辯護律師,因為他們經常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一方面,他們要對法庭負責,對正義負責;另一方面,他們要對自己的當事人負責”。美國著名社會學家麥克木倫也對律師發出了忠告:“作為一名辯護律師,千萬不可去作揭露自己當事人隱私和敗壞名譽的蠢事,即便你的當事人是個十惡不赦的惡棍,任何跨越雷池半步的做法,都將使你業已建立的律師形象毀于一旦”。由上可見,言輕不言重已經成為辯護律師不可忽略的行業規則。有的學者更是把這一規則引伸到******:即便律師在辯護過程中發現自己的當事人犯有未受舉控之新罪,亦不能出于所謂的良知將這一罪行昭然于眾實際上,這涉及到對刑事辯護律師所扮演的社會角色和執業取向的理解。
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有時******不是單單和檢察官在對抗,因為檢察官所有的材料是從公安局或者反貪局來的,反貪局后面還有紀委,公安局后面還有政法委,還有一些案子甚至有市長、縣長、書記在干預,所以它是一個強大的公權力組織,是一個體系。不只是一個檢察官在同律師較量。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中國的法院不超脫獨立,公檢法聯合辦案,這樣律師就會更孤立,更危險。而唐山律師沒有任何靠山,只有一個人,司法部和律協很少為蒙冤的律師講話,只會通報律師。律師手中有的只是國家成文法律,和被告家屬的支持。所以從力量對比上來講,律師是非常弱小的,他沒什么力量,在這種抗衡當中,律師往往處于劣勢地位。
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特別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按照以前的司法實踐,唐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批準,并且要偵查機關派員陪同。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需在律師提出會見之日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實踐中也有很多違反此規定的情形,比如辦案人員提出出差的理由,或者領導不在,無法批示等等。新律師法的實行,從根本上扭轉和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也給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防御權,有助于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