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凌晨1時許,廣州一家公司員工黃俊斌醉酒后(經檢測,案發血液中乙醇含量低限為88.2mg/100mL)駕駛小客車途經黃埔區豐樂北路,遇民警執行查車任務.黃俊斌加油掉頭逆行逃跑,交警張某駕駛警用摩托車在其車頭攔截時,他仍沖撞張某駕駛的摩托車,并從交警張某身上碾壓后逃跑.經法醫鑒定,張某受重傷.而摩托車也被損壞,價值14494元.黃俊斌當日即被抓獲.
昨日庭審,黃俊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其隨后行駛至交警查車點,為躲避交警查處,突然加油掉頭逆行逃跑,并撞擊交警致其重傷的行為又涉嫌故意傷害罪.針對指控事實,黃俊斌供認不諱,但辯稱碾壓民警并非故意所為.據悉,該案將擇日宣判.
唐山律師再次提醒大家,為了安全,酒后一定不要開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