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票據法》及有關法規規定,侵害票據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踐中,引發票據損害賠償的主要情形有偽造票據,造成他人損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盡附帶審查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失的;追索權人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及時將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給前手造成損失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在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給票據權利造成損失的。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前者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義而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