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據,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據所賦予的請求付款的權利。付款請求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付款請求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請求權,包括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發票人的發票行為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占有,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從無處分權人手中,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票據,從而取得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票據處分權的前手,依背書交付受讓或依單純交付轉讓票據而取得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分為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和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指付款請求權由轉讓而取得。至于轉讓的方式,可能是背書,也可能是單純交付。此外,依票據法的特別規定,票據保證人因履行保證債務、參加付款人因承擔付款責任、也均可繼受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也稱民法上的付款請求權的繼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如繼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請求權。非票據法上繼受取得的付款請求權,不能主張抗辯切斷以及善意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