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其目的是為了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偽造的票據的效力可以分為不同的對人的效力來觀察。對于偽造者來說,由于偽造者并沒有在票據上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所以在票據法上是無法要求其承擔責任的。但是并不是說偽造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該是真實的,不能偽造或者變造。違法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處的法律責任是指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在偽造票據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也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在票據上簽字的其他人來說,由于票據具有獨立性和文義性的特點,所以票據行為都是獨立的,相互并不受影響。行為人只要在票據上簽章,就應該對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責任。所以在本條中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對于持票人來說,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實的簽章人,則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據的追索權,要求履行票據權利。如果在其之前沒有真實的票據簽章人,則其不能夠對于票據上的被偽造人行使票據權利,也不能夠要求偽造人履行票據義務,但是由于其和票據偽造者之間肯定有基礎關系,則其可以要求票據偽造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