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唐山律師的了解,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害不在公共維修基金的范圍之內,應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一棟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于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于一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由該層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