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師認為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都是侵財類犯罪,主觀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但兩罪存在明顯區別即“威脅”內含不同:一是從威脅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二是從實現威脅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三是從威脅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四是從非法取得財物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