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深陷債務困境時,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拍賣等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多數情形下是一種不得已的做法。在實踐中為解決自身的債務問題,負債企業一般都傾向于采取以下兩種積極方式:一是申請破產保護。唐山律師指出,如果該企業達到有關破產法律規定的破產界限,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從而使企業的投資者得以脫身并獲得東山再起的機會。其二就是債務重組。所謂債務重組,是指通過削債、豁免債務、債務轉讓、債務豁免、債務抵銷、債轉股等方式對企業的負債進行重新組合的行為。債務重組是一種報表性的重組,是企業財務運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夠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從而為企業后續進行的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并購融資等活動進行鋪墊??梢哉f,債務重組是最終成功實現各類復雜的資產運作的基礎和前提。
唐山律師指出,若將稅法規定的債務重組中應予上繳的應交所得稅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會導致當期凈利潤減少,影響企業經營業績。因此,為了能夠真實反映企業所有者享有的權益,不引起資本公積的虛增,同時又不影響企業當期凈利潤,可將該應交所得稅沖減資本公積的賬面價值,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國有企業只有在其發生財務困難時才可以進行債務重組。所以債務重組的范圍不包括經營效益不錯,具備償付債務本息和持續正常經營能力,通過自身努力能償還債務的企業。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債務呆滯和惡化情況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目的。唐山律師表示,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有效地盤活債務存量,從而盤活國有資產,減輕企業負擔,使國有大中型企業輕裝上陣,重新爆發出其勃勃的發展生機。債務重組的結果應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獲得雙贏,不應使債權人受到過大的損失。表面上看債權人作了讓步,但讓步是為了緩解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償的措施,致使造成債權上的更大損失,是為了******限度地收回債權。所以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和方法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一攬子債務轉換或債務大赦都是不可取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其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要將債務科學地界定為金融性債務,財政性債務,商業性債務。它們分別是由于金融體制,財政體制和企業間賒銷,商業信貸所產生的。由于債務產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應和銀行等債權方分別協商,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