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許嵐因病去世。柳林的病情也日益嚴重,身體每況愈下。柳林將蕭縣人民醫院告上了法庭。后經一、二審,安徽省高院最終判令蕭縣人民醫院賠償柳林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2006年下半年開始,許嵐感到身體無力,經常發熱、咳嗽。她以為是普通感冒發燒,卻一直沒有治療好。2008年5月26日,許嵐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診治,經病毒全項檢查,認定為艾滋病患者。2008年6月20日,蕭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許嵐、柳林的血清樣本送安徽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確認許嵐和柳林的H IV -1抗體均為陽性。2008年7月28日,許嵐經治療無效死亡。從2012年開始,柳林的身體狀況也每況愈下,進入發病期,已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
原來,1995年10月,許嵐因盆腔包塊和子宮肌瘤,到蕭縣人民醫院婦產科住院治療。當年10月14日,蕭縣人民醫院為許嵐輸血400m l,第二天手術時又給許嵐輸血400m l。不過,兩次所輸血液均未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最終,他們的懷疑得到了證實。后經安徽省高院確認,許嵐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蕭縣人民醫院給其輸血所致,而柳林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許嵐傳染所致。
2012年7月,柳林向宿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蕭縣人民醫院賠償柳林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3.9萬余元;2.蕭縣人民醫院支付柳林后續治療費200萬元或以每年30萬元的標準支付柳林生存期間的各項費用。不過,蕭縣人民醫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柳林的生病與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宿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柳林要求蕭縣人民醫院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柳林提出的后續治療費和誤工費的支付標準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據此,該院判令蕭縣人民醫院賠償柳林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0余萬元,并駁回了柳林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