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關系解除后,再婚辦理結婚登記,原夫妻共有房屋的加名、減名、份額變更等房屋相關登記、銀行貸款等諸多方面需要證明婚姻狀況、需要證明處于“離異”或者“無配偶”狀態時,每每需要提供“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原件、復印件,使用上相當不便利。唐山律師認為,再加上一些離婚當事人缺失妥善保管法律文書的意識,判決書、調解書以及生效法律文書證明一旦遺失、損毀,向人民法院補領存在諸多不便。
一張《離婚證明書》的功能相當于協議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的離婚證,不涉及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或其他資訊,便于作為證明材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