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經辦人首先應注意對簽約的相對方進行資格審查。唐山律師介紹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相對方的簽約人進行資格審查。簽約的相對方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單位,后兩者在簽約時除了加蓋公司或單位印章外通常還委派簽約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單位簽字。公司或者單位的簽約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公司(單位)授權委托書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當然代表企業,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則應在授權委托書明確規定的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簽訂經濟合同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中也碰到過相對方的簽約人未經授權就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或者超越代理權限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應該說上述的情況都是不允許發生的。在經濟合同的管理中我們應該注意許多問題,而合同簽訂無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對對方公司或單位是否具有簽約資格進行審查。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簽約單位為分公司情況,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直接影響到履約能力,所以一般要求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公司簽約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總公司的授權。經過投標簽訂的合同,有時還會出現投標中標的為母公司,簽訂合同和履行投標書項下所有權利義務的卻是子公司的情況,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兩個獨立的公司,且《招標投標法》也明令禁止中標項目轉讓,因此這種情況也是應該嚴格禁止的。此外,在簽訂重大的合同時,還應認真了解相對方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