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師告誡大家“小產權房”不合法,除了憲法層面的原則性規定,相關法規還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例如1999年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要求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從法規當中明顯能夠看出“小產權房”不能用來進行市場化交易,只能滿足于集體經濟成員的居住需求。
購買“小產權房”雖然能夠在價格上享受些實惠,但是“小產權房”無法遷戶口,無法享受房產增值的紅利,如果遇到征地拆遷,“小產權房”的購買人無法享受拆遷政策,遇到其他類型的糾紛也無法得到物權法的保護。因為購買“小產權房”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法規,即便是起訴到法院,村集體與非本集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法院一般認定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通過訴訟“小產權房”的購買人也不可能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購房人很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還可能引發復雜的社會矛盾。
唐山律師認為“小產權房”之所以在某些城市野蠻生長,主要就是因為執法力量的沉寂,甚至以促進發展的名義對“小產權房”的開發銷售視而不見,將明確的法律規定視為發展的絆腳石。城市建設如果只有高樓大廈的表面繁華,而沒有法律制度作為支撐的骨架,所謂的繁華就會危機四伏,社會治理要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所以必須嚴厲依法遏制“小產權房”的野蠻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