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幢樓上下鄰里之間講究互尊互助,不能因為自己方便而忽略他人權利。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日前判決一起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劉先生限期拆除影響樓上鄰居生活的玻璃棚。居民蔡女士和劉先生是樓上樓下鄰居。蔡女士住在二層,劉先生住在一層,本來相安無事。2012年3月,劉先生在自家一樓花園內搭建了鋼架結構的玻璃棚,該玻璃棚的高度幾乎接近蔡女士臥室及客廳的地平面。由于該玻璃棚的存在,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它攀爬而上進而破窗而入,對住在二層蔡女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同時,由于玻璃棚反射太陽光的緣故(特別是在晴好無云的天氣),蔡女士及家人、特別是行動不便的老人,一旦站在窗戶附近向外眺望、曬太陽,強烈而刺眼的光束就會照得睜不開眼睛,更別說欣賞窗外的風景了。為此,蔡女士多次與下鄰居劉先生協商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劉先生都置之不理。無奈蔡女士依法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劉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限期將搭建的玻璃棚拆除。
被告劉先生辯稱,自己搭建玻璃棚時經過了物業公司的認可,由于居住的地點經常發生高空拋物現象,自己搭建玻璃棚也是為了自身的安全考慮,并不存在侵害原告權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關系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被告劉先生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私自在一樓花園內搭建玻璃棚,其高度接近原告蔡女士家的地平面,給原告一家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原告蔡女士要求拆除玻璃棚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劉先生限期將自家一樓花園內的玻璃棚拆除。
唐山律師提醒大家,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共同犯罪一樣會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