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部門在對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公司在2007年4月給某行政村施工建造了一條村水泥路,取得工程價款357650元,但未進行申報納稅。經詢問和調閱有關合同和賬簿得知,公司與某行政村在修路前簽訂了一份建造“村水泥路工程”合同,合同上規定水泥路工程價款為357650元,而該工程涉及到的有關營業稅等稅金由甲方(行政村)負責繳納。根據稅法規定,稅務人員責成該企業補繳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計11695.16元,加收滯納金2186.99元。
對于稅務部門的上述處理,公司財務人員很不理解,他們認為,這項工程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事項在合同中已寫得很清楚,營業稅等都由行政村繳納,跟他們無關,稅務部門應向行政村去追繳稅款。對此,稅務人員解釋說,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直接承擔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營業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該公司為建筑安裝營業稅的納稅人?!墩鞴芊▽嵤┘殑t》第3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根據《合同法》第7條第1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規定,行政村與該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中規定由行政村繳納營業稅違背了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此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該水泥路工程應納的相關稅金應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行政村繳納。
稅務部門提醒,一項應稅勞務,由誰來納稅,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不是以相關各方約定為準,即便是雙方簽了合同、協議也不能轉嫁納稅義務。